从“无法无我”到“他人即地狱”:现代哲学中

来源:现代哲学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5-2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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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罗伊诉韦德案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美国最高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庭意见》认为“《美国宪法》保障怀孕女性不受政府过度干预,而选择进行终止妊娠的权利”。这个判决结果

罗伊诉韦德案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美国最高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庭意见》认为“《美国宪法》保障怀孕女性不受政府过度干预,而选择进行终止妊娠的权利”。这个判决结果直接导致美国联邦和州一级的许多限制堕胎的法案无效。

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曾经被当做美国宪法精神最后的守护者,他们的判决不仅是对法律和现实的解读,更是理解社会与民情的风向标。但是在今天美国政党政治日趋极化,社会共识撕裂的语境下,九位大法官神圣的光环日渐褪去,他们更多地被视作“披上法袍的九位政客”。同样,那些深具社会影响和历史争议的判例,也会不断地被政治攻防和选民情绪及偏好所操弄。而今天,被推到争议的风口浪尖上的是关乎生育权利和宪法精神的“罗伊诉韦德案”。

最高法院同时提出了著名的“三阶段标准”:在妇女怀孕期间,分为三个阶段考虑堕胎情况。怀孕的前三个月(至12周),由于胎儿不具备母体外存活的可能性,孕妇可与医生讨论之后决定是否终止妊娠;三个月之后,政府限制堕胎,但仅以保护孕妇健康为必要;在胎儿具有母体外存活性之后(24-28周),政府保护潜在的生命的利益,除非母体的生命或者健康遭受危险,否则政府禁止堕胎。

虽然通常法律专业人士在执业操作中,认为《协同意见书》的法律效力较小,通常很少使用。但是,上述的细节,似乎表明该案的判决在最高院内部并非铁板一块。不仅多数派的七位法官内部在判决的依据上存在一些不同意见,而且在该判决的具体实施中有可能引发的问题,也有不全面的认识。事实证明,这些担忧是有道理的。关于判决的依据问题,在日后成为法学界批评的重点。

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近年来美国本土的政治极化、党派分野变得日趋严重。在对待堕胎的问题上,情况也是如此。根据皮尤研究所公布的民调,民主党人或倾向于民主党的独立人士与共和党一边相比,更支持堕胎合法化(80%对35%)。这个高达45%的差异,在2016年仅为33%。这次最高法院的《法庭意见》,似乎见证了最高法院的“右转”。然而事实,真的这么简单吗?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泄露事件引发的关于本案的许多讨论中,人们似乎都简单地将推翻罗伊诉韦德案和禁止堕胎合法化画上等号。不少左翼人士纷纷疾呼,这是历史的重大倒退。在本来就已经极化的美国政治版图上,人们再一次闻到了一种立场先行的味道:阿利托与其余四位由共和党提名的大法官在去年12月份的口头辩论之后投了赞成票。而三位民主党提名的大法官则以异议者的面目出现。

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

罗伊一案中,上述三位大法官中的两位的意见是关于该判决的《宪法》基础。大法官道格拉斯认为该判决如果以《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而不是《第十四修正案》以依据更为妥当。而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则认为对该判决结果持不同意见的人“无视多数医师都会按照他们职业的标准,对关乎生命和健康的问题在认真的医学判断的基础上行事……”。他的意见被解读为,伯格大法官认为在具体操作层面,医师们的职业操守或规范会起到防止堕胎权利被滥用的情况。

有一种观点认为,最高法院试图推翻罗伊一案的努力,其实是在对20世纪70年代那次走得太远的“错误”进行挽回。至少在技术层面上,这种做法是经得起推敲的。在美国法学界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琼安·露丝·贝尔德·金斯伯格(Joan Roth Bader Ginsburg)对本案的观点在专业人士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金斯伯格是最高法院第二位女性大法官,她出身贫困但凭着不屈不挠的精神在被男性所统治的法律圈赢得了广泛的尊重,在1993年经克林顿总统提名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被认为是持自由派立场和较为温和的大法官之一。但对堕胎权一贯支持的金斯伯格,对于罗伊一案的判决,一直持保留态度。在进入高等法院之前,她认为该法庭意见走的太远,如果能将堕胎权限定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而不是一步到位,会让关于堕胎权的讨论沿着以女性为中心的方向继续前行。成为大法官之后,她又表示,该案的结果,给了医生们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进行堕胎的权利,而女性不再是中心。

今年5月8日,《华尔街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欧洲在堕胎(权)方面的经验》的社论。这篇文章分析了欧洲境内的不同国家在堕胎权方面的立法。大致而言,最为宽松的是英国和荷兰,允许在怀孕24周之前进行流产;最为严格的则是因为天主教传统等因素持较为保守立场的波兰等国,禁止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堕胎。欧洲多数国家允许妇女堕胎,但同时都施加了某些具体操作层面的限制,例如瑞典要求堕胎必须在妊娠开始18周以内,基于胎儿的生存问题,做出的医学判断;意大利是90天;丹麦、德国和比利时,这个时间是12周,法国则是14周。时间越是往后,要求也越发严格,比如需要有多名医生确认孕妇的健康受到威胁等等。在一些欧洲国家,孕妇也需要经过一段的“等待时间”,未成年人寻求堕胎,需要监护人同意。还有的国家要求施行手术前需要心理干预。但是,欧洲国家的立法有个共同点,就是无论具体规定如何,都是由民主过程决定的,基本代表了每个国家内部的共识。民调的基本结论与立法结果一致:民众接受堕胎的权利,但同时支持在第一个“三段”之后,增加更严格的限制。作者写道,欧洲的经验表明,投票的民众是有能力做明智的选择的。而且这样的决策方式,显然更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文章来源:《现代哲学》 网址: http://www.xdzxbjb.cn/zonghexinwen/2022/0524/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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